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021号
申请人: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五金机电城二区8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098655P。
法定代表人:张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锡宜公路塘渎桥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1696Q。
法定代表人:丁伟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金红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富公司)与被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红富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翰云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2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红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