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工业园****14-21轴与A-D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盼,女,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朝夕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夕海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特微电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3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朝夕海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停水停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缺乏证据证明。联特微电脑公司、***并未就长期停水停电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事实上,停水停电不过两天。联特微电脑公司、***从未向朝夕海纳公司提出过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表明联特微电脑公司、***愿意一直租赁朝夕海纳公司房屋。朝夕海纳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作为办公使用”的房屋,二审判决支持一审认定的“出租人没有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房屋”没有依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而不是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维持原判错误。
联特微电脑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朝夕海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涉案房屋停水停电无法作为办公使用,且业主(***)张贴书面通知从2016年2月28日停水停电,并收回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整栋办公楼,限租户即日搬迁。联特微电脑公司与**协商要求退还押金及赔偿金,其均置之不理。根据(2016)粤03民终1714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深圳市龙华工业东路油松88号第六工业区宿舍二至七楼于2016年2月28日彻底停水停电,二审认定停水停电有事实依据,并不是朝夕海纳公司所说的停水停电不过才两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再审申请审查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民终2144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6年2月28日,涉案租赁标的物发生停水停电,此后联特微电脑公司未再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朝夕海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推翻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在2016年2月28日被彻底停水停电,导致联特微电脑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并驳回朝夕海纳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朝夕海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朝夕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谭甄
审判员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