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桂林市华士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初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昌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思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义学,男,汉族,1978年6月12日出生。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秦初连、委托代理人蒋昌有,被告法定代表人颜思威、委托代理人王义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9日,兴安县高尚镇初级中学(下称高尚中学)委托广西创建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工程咨询公司)发布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校园监控系统设备(项目编号:CJZB2012-23151J)原告知悉高尚中学该招标项目后,与被告取得联系,并将招标文件发给被告,被告看过招标文件了解高尚中学需求后,向原告表示能够提供符合学校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设备。
经过公开竞标程序,原告中标,并于2012年12月16日与高尚中学签订了合同。2012年12月19日,原告就高尚中学所需设备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212190608)。《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货款53560元。同时,原告又向深圳市明宏凯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恒天视电子有限公司采购了高尚中学增补的监控系统设备。
在原告将监控设备安装并于2013年2月份投入使用后,被告的产品不断出现各种严重问题(如监控主机性能不稳定,经常不能连接,云台控制不能工作;主机不录像、死机;监控系统无法回放录像等等),虽经原告多次按照被告的要求升级系统,也经被告自己派人查验、维修,甚至由被告将设备返厂维修后,还是不能正常运行,至今为止根本不能满足监控,令学校维护在校师生财产人身安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但向深圳市明宏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天视电子有限公司同时增补采购并安装使用的监控系统设备在同一工作环境,一切运行正常。为此,高尚中学已明确要求更换掉被告的全部产品设备。2013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传真以及邮递方式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已经解除;2、被告退还原告货款53560元以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退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3、被告承担原告因处理被告设备问题事宜支出的交通费2252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对经公开招标而中标后与原告签有编号201212190608的校园监控系统设备《销售合同》、原告已支付被告货款5356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1、被告已依约履行了2012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本案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提出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2、由于原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使用监控专用硬盘,而使用了与监控系统不匹配的非监控专用硬盘等配件且至今未更换,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现原告却以监控产品出现问题为由提出退还货款要求,理由不成立;3、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74-2008)中附录A,要求监控机房UPS不间断供电保证系统或双电源供电;根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95-2007)中第8.0.1条款要求,监控系统要求24小时不间断供电保证,而高尚中学经常停电,根本不能满足UPS不间断供电的要求;另外,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中附录A要求,机房温度需23℃±1℃,而学校监控机房没有安装空调,夏天温度有时高达40多度,监控机房环境温度较高。这些问题也是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正常稳定工作的原因。发现上述问题后,被告技术人员即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了原告。被告给原告提出更换硬盘、采用监控机房UPS不间断供电保证系统、改善监控机房环境温度的建议,并向原告说明如不更换硬盘、采用监控机房UPS不间断供电保证系统、改善监控机房环境温度,则上述问题无法根本解决,但是原告一直未换硬盘,也未采用监控机房UPS不间断供电保证系统。由此可见,监控产品出现的问题是原告自己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使用监控专用硬盘、监控机房UPS不间断供电保证系统等原因造成的。4、《销售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原告)应在产品到货后的3日内完成验收。由于乙方(被告)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及发生缺件,乙方负责补足缺件或更换坏件。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10日内(即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甲方未按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而被告于2014年1月2日才收到原告发出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因此,原告现在提出的退还货款以及利息的要求,理由不成立。
对于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被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广西创建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售后服务确认函》,作出如下售后服务承诺:“一、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承诺:承诺提供一年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对我公司支付的货物提供免费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保修期内的免费服务内容还包括:首次现场安装调试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支持、系统软件升级,产品的维修与维护服务。二、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承诺:承诺保修期外,依然提供一般性质的技术支持服务,例如电话、传真、E-MAIL、监控产品演示中心的指导性操作技术咨询等。”
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进行了约定。《销售合同》第三条还约定,甲方应在产品到货后3日内完成验收。由于乙方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及发生缺件,乙方负责补足缺件或更换坏件。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货款全额货款1万元,剩余款项43560元,截止于2013年1月28号前付清。产品保修期增加一个月,截止于2014年1月30号。品质服务:1、产品从购买之日起享受一年免费保修服务;2、产品品质符合国产相关标准及原厂家之标准;3、若因交货中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均由乙方负责损失;4、送货需附上产品说明书及说明书中写明的货物所含配件。2012年12月20日,被告通过物流公司向原告发货,原告于2013年1月7日收货后将货物安装在高尚中学。
2013年11月8日,被告出具《高尚镇初级中学网络视频监控系统问题报告》:“高尚镇初级中学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建成投入使用不到一年,期间监控中心主要设备NVR多次出现启动不了、看不到监控画面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作为产品厂商,我司于2013年7月派遣了1名工程师到学校,对3台NVR设备进行了系统重装与调试,当时问题得到解决。但系统正常运行了一个多月,又接到工程商反馈NVR设备有问题。我司于2013年8月又派遣了上次那名工程师到学校,对3台NVR设备又是重装了系统,其中一台NVR设备移除了几块硬盘,最终系统工作正常了。现在又接到了工程商反馈NVR设备有问题。我司派遣现场的工程师通过前两次故障处理,发现了一些其它问题:1、监控机房环境温度较高,严重影响NVR设备的工作稳定性。2、学校时常会出现停电情况,然而监控机房没有采取UPS不间断电源进行供电保证,这样会损坏NVR设备。只有将以上两个问题彻底解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NVR设备问题。
2013年12月2日,被告出具《高尚镇初级中学监控系统问题解决办法》:“针对高尚镇初级中学校园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我司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问题解决办法,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建议采用设备替换方式解决用户问题,将原PC式NVR更换成新款嵌入式NVR来提高系统的稳定性,节省贵司(桂林华土达智能科技)的系统维护成本。具体操作如下:1、我司新款32路8盘位嵌入式NVR按优惠价2800元给贵司,贵司有两台24路PC式NVR在我司检测,每台可算折旧价为1400元,这样贵司再打款2800元到我司,款到后我司立即安排发两台32路8盘位嵌入式NVR给贵司。2、贵司仍有一台高清网络红外高速球未归还我司,若贵司能归还该设备,收到归还设备后,我司可以先发一台32路8盘位嵌入式NVR给贵司在项目中测试使用。3、若仍想在项目中使用未归还的高清网络红外高速球,可以补差价1000元给我司。收到差价款后,我司可以先发一台32路8盘位嵌入式NVR给贵司在项目中测试使用。
2013年12月16日高尚中学出具《高尚中学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严重问题的情况说明》,我校监控(生产厂家: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产品型号:NNF-C9313ACHDDM/NNF-8315ACHDD-7/NRN-8024HD-9/NNL-C7385I)于2013年元月安装调试完毕,交付我校使用后不断出现各种问题,远不能满足我校监控所需,对我校的工作产生了很大的不便和影响.在此将各问题情况进行罗列:1、监控主机不录像、死机。2、监控系统无法回放录像。3、NVR(监控主机)鼠标不能控制4、部分摄像头进水。5、摄像头无法录像。6、图像清晰度不高,细节部分丢失、严重时会出现彩色信号丢失。7、夜间看不见东西,图像掉帧、断断续续。8、主机性能不稳定,经常不能连接,云台控制不能工作。监控设备从安装完毕至使用至今,前述罗列的问题不断出现。2013年2月开始使用至2013年6月即多次出现自动死机,无法自行重启。2013年6月,厂家业务员来校查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当时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013年7月和8月,监控不能正常运行,厂家技术员分别2次来校对监控进行维修并再次重装系统。2013年10月后,监控又不能运行,按厂家要求发回广家维修。3台监控主机的维修时间持续到2013年12月14日,此后问题仍未能完全解决。厂家要求发回去维修,但厂家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问内也没有反馈维修信息,致使我校很多工作无法开展,无形中加大了我校的管理难度,不仅导致了我校人力和财力的大量浪费,而且也令我校在维护在校师生财产人身安仝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为此,学校的主管部门对此问题也非常关心重视,要求学校必须尽快、彻底、果断地从根本上解决。补充说明:本校同一时间安装的另一监控系统(监控主机生产厂家:深圳市明宏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MHK-9324VH,MHK-8316VH,/摄像头生产厂家:深圳市恒天视电子有限公司、产品型号:HTS-22OS)在相同的环境下使用,一直正常运行。”
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贵公司提供的监控系统设备存在以下严重问题,如:1、监控主机不录像、死机。2、监控系统无法回放录像。3、NVR(监控主机)鼠标不能控制。4、部分摄像头进水。5、摄像头无法录像。6、图像清晰度不高,细节部分丢失、严重时会出现彩色信号丢失。7、夜间看不见东西,图像掉帧、断断续续。8、主机性能不稳定,经常不能连接,云台控制不能工作。虽经多次系统升级、检修、维护、返厂维修等,贵司的监控系统没备仍然无法正常运行,不能满足监控所需,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学校也已明确要求更换掉贵司的全部产品设备,为此,本公司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知贵司: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贵我双方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212190608)即解除,请贵司即返还我司货款5356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日签收了该通知。
2014年3月25日,高尚中学出具证明:“我校监控系统从安装至今一直在使用西数2T硬盘。型号为:WD20EURS。从2013年12月底将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更换为东莞市明宏凯实业有限公司的设备后,系统一直正常运行、录像、回放都正常。西数2T硬盘满足7*24小时监控。”
原告还提供了交通及汽油费发票共同2522元,予以证明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致使原告而支出了该些费用,被告应予赔偿。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7日收到被告发送的货物,原告负责将货物安装在高尚中学。被告在《销售合同》中承诺自购买之日起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期。一年期间,货物使用发生问题时,被告依约提供了上门维修、调试服务,并提出了产品使用环境存在的问题。
产品能否正常使用,与产品质量、安装工序、使用环境、使用方法均有关联。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障碍,无法证明该使用障碍仅系被告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产品质量有问题,经被告上门维修调试后,产品亦曾恢复正常使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当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案中产品使用障碍在被告上门维修调试后曾得以解决,故即使因被告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该问题亦可通过维修调试予以解决,而非导致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桂林市华士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吴 品 芬
二〇一四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耿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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