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朝夕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思威
被执行人深圳市朝夕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朝夕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30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朝夕海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9573.0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