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百川电子科贸有限公司、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百川电子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1687480M。
法定代表人:张镇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737709。
法定代表人:李景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卫红,女,汉族,1979年11月5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全义,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关于河南省百川电子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卫红、王全义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立案后我院2019年6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15日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21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16日对其不动产、车辆、银行、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查询,经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查封车辆及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向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百川电子科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加利息44700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纪念
审判员  叶朝阳
审判员  刘长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
书记员  柳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