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1182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兴华路151号2栋4楼。
法定代表人潘祖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南方,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雷,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A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麻凤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南方,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雷,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盏街********v>
法定代表人李景山。
被告贺权,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公司”)诉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晶”)、河南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美晶”)、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迅公司”)、贺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晶晶、被告深圳美晶、被告河南美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南方、张永雷,被告捷安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山、被告贺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6月25日,凉山州公共交易服务中心受凉山州农业学校委托,拟对“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凉山州公共交易服务中心与凉山州农业学校共同编制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发布了《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第4.3.3项综合评分明细表第7点载明“所投产品为节能或环保产品,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多得2分(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2019年6月28日,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公司)收到招标文件后,参与了此招标项目,并决定就招标项目清单中的数据屏产品向外部询价购买。2019年6月28日,新开普公司员工张明天联系到被告郑州捷安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迅公司)的经理贺权,并向其发送数据屏的参数要求,询问捷安迅公司有无符合招标要求的数据屏,贺权当天提供的产品信息:型号为SNTU-0046X、报价为含运费含税3550元一台。2019年7月1日,原告新开普公司员工张明天向贺权表示想换购节能环保产品,贺权提供了一个新的产品信息:型号为MG-M4600,报价为单价3850元,该产品的制造商为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晶公司)。2019年7月3日,贺权与被告深圳美晶公司及河南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美晶公司)的员工王龙祥联系,询问型号为MG-M4600的数据屏是否是节能产品,王龙祥通过微信向贺权发送了加盖公章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共两份(证书编号:CQC187××××****、证书编号:CQC157××××****)及《制造商家授权书》。被告深圳美晶公司在授权书上承诺其提供的美晶专显产品为原厂制造、合法渠道供应的全新产品,并授权新开普公司作为其节能环保产品的合法销售商,承诺与新开普公司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2019年7月4日,贺权将以上文件通过微信发给新开普公司员工张明天。2019年7月18日,新开普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投标文件》,该文件使用了深圳美晶公司及河南美晶公司提供的《制造商家授权书》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后新开普公司在开标评审后被推荐为第一中标侯选供应商,因另一投标人绵阳宜本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原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结果,遂向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因不满质疑答复再次向凉州市财政局投诉。2019年9月24日,凉山州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投诉人投诉的第二项“中标单位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投标的大屏产品(品牌:美晶,型号:MG-M4600)未强制节能认证,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文件”成立,最终决定:责令采购人对“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编号:5134202019000193”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0年3月30日,凉山州财政局做出了《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财罚[2020]1号),认为新开普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决定对新开普公司处以4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新开普公司于2000年成立,2011年创业板上市,深耕校园信息化行业20年,一直秉承诚信友善的价值观,为全国千所高校提供服务,自公司成立以来无任何不良记录。此次投标过程中,被告提供虚假证书文件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中标无效,损失了中标合同利润,并被处以行政处罚,还严重影响了原告商业信誉,致使原告无法对其他一些项目进行投标,无疑原告的间接损失更为巨大。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9826.94元;二、四被告就提供虚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一事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深圳美景辩称:一、深圳美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新开普公司的诉请也不存在利害关系。深圳美晶公司没有实施损害新开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新开普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新开普公司也没有将其参加的投标项目及相关要求向深圳美晶公司进行告知,深圳美晶公司与本案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深圳美晶公司没有实施损害新开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新开普公司诉请深圳美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深圳美晶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产品设备制造商,制造的美晶品牌产品在河南地区有河南美晶公司作为经销商对外销售。深圳美晶公司与新开普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本案涉及深圳美晶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文件均是深圳美晶公司真实的资质证书,其中编号为CQC157××××****的证书系深圳美晶公司于2015年申请取得,有效期为三年。该证书现已过期,无法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检索查询出相应信息。2018年深圳美晶公司申请取得了编号为CQC187××××****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自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该证书信息能够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检索查询出来。在新开普公司起诉状所述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深圳美晶公司并未与新开普公司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也未向新开普公司出示过上述两个证书文件,对其在招投标期间错误使用编号为CQC157××××****的过期认证证书附录并不知情。至于深圳美晶公司提供的“制造商家授权书”,也是为了配合相关经销商销售美晶品牌产品提供的通用格式文书,深圳美晶公司出具该授权书也仅是对美晶品牌产品的制造商、供应渠道的真实性负责,但该授权书中并未显示授权新开普公司为节能环保产品的经销商。新开普公司从未向深圳美晶公司提供过招投标文件,深圳美晶公司对新开普公司参与的招投标项目及相关要求也不知情,对新开普公司采购节能环境产品的情况更是不知情。基于以上事实,深圳美晶公司对新开普公司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不存在任何过错,新开普公司诉请深圳美晶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新开普公司的诉讼请求。三、新开普公司诉请经济损失339826.94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新开普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新开普公司实施投标行为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仅为凉山州财政局对其作出的罚款4600元。除该罚款外,新开普公司并没有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凉山州财政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新开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新开普公司并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开普公司自动放弃上述行政复议/诉讼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与深圳美晶公司无关。“制造商家授权书”载明的两台美晶专显数据大屏机器,深圳美晶公司对外销售该品牌机器的单价为2700元,两台合计总价5400元。新开普公司并未从深圳美晶公司实际购买该产品,双方未实际发生产品交易行为,也不存在产品侵权的可能。综上所述,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不存在任何过错,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深圳美晶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决驳回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美晶辩称:一、河南美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新开普公司的诉请也不存在利害关系。河南美晶公司没有实施损害新开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新开普公司之间也不存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新开普公司也没有将其参加的投标项目及相关要求向河南美晶公司进行告知,河南美晶公司与本案纠纷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河南美晶公司没有实施损害新开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新开普公司诉请河南美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河南美晶公司是深圳美晶公司美晶品牌产品在河南地区的授权经销商;捷安迅公司系河南美晶公司的客户,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向河南美晶公司采购美晶品牌产品。在新开普公司所诉整个案件过程中,王龙祥作为河南美晶公司员工,从未与新开普公司有过直接联系,也从未向新开普公司直接提供过任何关于美晶品牌产品的证书文件,对新开普公司的招投标项目及相关要求也不知情。因此,河南美晶公司不可能实施损害新开普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河南美晶公司对新开普公司错误使用已过期证书文件导致其招投标行为被凉山州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后果,河南美晶公司对此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河南美晶公司员工王龙祥与捷安迅公司员工贺权对接沟通案涉产品型号、价格及是否为节能环保产品时,王龙祥通过微信向贺权发送了编号为CQC157××××****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附录和编号为CQC187××××****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中,CQC157××××****认证证书的附录中明确注明有“此附录与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字样。CQC157××××****证书附录与CQC187××××****证书中对节能产品型号均有明确注明,且该两份证书文件的编号明显不一致,一般人很容易辨认区分开来,CQC187××××****证书相关信息均可以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检索查询出来。关于贺权与新开普公司如何沟通及选定MG-M4600数据屏,河南美晶公司对此并不知情。2019年8月5日,贺权通过微信向王龙祥询问MG-M4600数据屏是否在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当中,王龙祥向贺权明确做出回复说“没有”;贺权继续提出质疑说“证书附录中有这个型号”,王龙祥接着回复说“网上查不出来这个型号”。王龙祥在与贺权沟通MG-M4600数据屏是否为环保节能产品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此之后,贺权如何与新开普公司进行的沟通,河南美晶公司并不知情。新开普公司在起诉状中自认已从事校园信息化行业20年,其对所参加招投标项目及相关要求明确知情。但在选购投标产品时,新开普公司并未尽到严格审慎义务,没有按照招投标要求对其选购投标产品是否为节能环保产品进行查询核实,就直接提交了投标文件资料。基于此,新开普公司对投标文件未尽审慎义务所实施的投标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四、新开普公司诉请经济损失339826.94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新开普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投标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仅为凉山州财政局对其作出的罚款4600元。除该罚款外,新开普公司并没有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凉山州财政局于2020年3月30日对新开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新开普公司并未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开普公司自动放弃上述行政复议/诉讼权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与河南美晶公司无关。综上所述,河南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新开普公司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更不存在任何过错,新开普公司诉请河南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决驳回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捷安迅公司辩称:捷安迅公司对本案情况不知情,是业务员贺权私下做的。
被告贺权辩称:被告贺权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损失。
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9年7月18日,四川政府采购网站发布《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本级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载明,采购项目名称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州本级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总中标金额为920000元。中标详细内容为标的名称: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中标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名称为新开普公司,供应商地址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标金额为920000元。
202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作出凉财罚【2020】1号凉山州处罚决定书一份,载明,当事人为新开普公司,地址为河南省郑,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业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采购项目实施财政监督中查明:你公司在投标响应过程中使用第三方厂家提供的大屏产品(品牌:美晶,型号:MG-M4600)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2017年7月18日,凉山州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审,你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肆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2020年6月1日,深圳美晶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9年7月,我公司授权新开普公司为制造美晶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并向新开普公司提供了《制造商家授权书》一份,《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两份,用于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能建设采购项目进行投标。新开普公司使用我公司提供的以上材料进行了投标活动。因我公司提供的证书标号为CQC157××××****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新开普公司被凉山州财政局以提供续交材料谋取中标为由予以了行政处罚,并被处以肆仟陆佰元罚款。因我公司的行为导致新开普公司遭受行政处罚,商誉受损,我公司特向新开普公司予以道歉。
2020年6月18日,原告委托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21989号公证书一份,载明:新开普公司委托人李晶晶于2020年6月12日来到我处称为了固定证据、维护申请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6月12日11时38分,公证员进行了电脑操作。操作截图载明,在百度首页搜索“新开普投标”即显示新开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遭凉山州财政局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均可查看。
另查明,原告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凉山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公证书》一份、公证费发票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及质证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202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作出凉财罚【2020】1号凉山州处罚决定书一份,载明,当事人为新开普公司,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采购项目实施财政监督中查明:你公司在投标响应过程中使用第三方厂家提供的大屏产品(品牌:美晶,型号:MG-M4600)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2017年7月18日,凉山州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标评审,你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020年6月1日,深圳美晶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19年7月,我公司授权新开普公司为制造美晶品牌产品的合法销售商,并向新开普公司提供了《制造商家授权书》一份,《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两份,用于凉山州农业学校智慧校园能建设采购项目进行投标。新开普公司使用我公司提供的以上材料进行了投标活动。因我公司提供的证书标号为CQC157××××****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新开普公司被凉山州财政局以提供续交材料谋取中标为由予以了行政处罚,并被处以肆仟陆佰元罚款。因我公司的行为导致新开普公司遭受行政处罚,商誉受损,我公司特向新开普公司予以道歉。本院认为,因被告深圳美晶公司的原因导致原告被处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9826.94元,本院认为,被告深圳美晶公司应赔偿原告行政处罚罚款4600元,公证费4000元、及财产损失本院酌定200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就提供虚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一事在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被告深圳美晶公司应就本案在河南省省级纸媒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许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8600元;
二、被告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河南省省级纸媒上登报向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许可;
三、驳回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5元,由被告深圳美晶专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