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9执10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4月0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东环二路48号华盛大厦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3340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23]28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23]284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松山湖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松山湖庭案字[2023]284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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