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3民终179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南方大厦********。
负责人:李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凤,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淼红,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之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之**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郑红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虹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人保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人保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虹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人保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虹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双方经协商同意由人保深圳分公司支付本次保险事故赔偿金780000元给中虹公司,人保深圳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支付至中虹公司如下账户:
户名: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账号:44×××79
二、人保深圳分公司按第一条约定足额支付赔偿款后,中虹公司及黄景春家属不得再就本次事故向人保深圳分公司主张任何赔偿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人保深圳分公司承担,中虹公司已缴纳的一审诉讼费不再申请退费,人保深圳分公司径付给中虹公司的上述账户。
四、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立即生效,中虹公司需在签订本调解笔录后三日内将电子付款凭证、《工伤补偿、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理赔协议》、转账支付记录原件交给人保深圳分公司。
双方当事人已于2020年3月9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9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8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98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翁 艳 玲
审判员 雒 文 佳
审判员 梁 晴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倚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