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汇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71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十楼。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汇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怡丰东路2号怡东商业街A10号之2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家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汇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粤2072民初171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汇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股权、银行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11月9日,申请人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汇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价值8277794.8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