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4831号之二
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000631U。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6号101房自编1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7787749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10号9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25842L。
法定代表人:梁毅。
被告:浙江恒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惠路6号1幢6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KHJ5Y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梁毅,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肖文平,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梁辉定,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马传哲,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耀有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毅、肖文平、梁辉定、马传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88元,减半收取计285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3544元(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6208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8544元),由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慧
人民陪审员  莫晓雯
人民陪审员  梁玉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