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6569号
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23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900631U。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4149F。
法定代表人:许旭平。
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中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