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与史燕兵、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7民初444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45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喜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身份信息有误,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