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4执恢489号之二
变更申请执行人曾跃庆,男,生于1966年2月6日,汉族,住宜城市三厂路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开发区宋玉四路。
法定代表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8年3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变更申请执行人曾跃庆、申请执行人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保证金9152371.6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两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城国用(XXX)第XXX号、宜城国用(XXX)第XXX号】上的附属物(①设计为宿舍楼,现状为在建工程;②设计为钢结构车间,现状为在建工程)及该两宗附属物占用对应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因无人竞拍导致流拍后,依法以流拍价550万元抵偿给曾跃庆。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部门登记等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案的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湖北宏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