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襄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执58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景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建筑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邓城大道1号华中光彩大市场。
负责人贾学良,淮南建筑襄阳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辉,淮南建筑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襄阳分公司、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襄阳分公司、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华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