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民初1761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迎双,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
被告:***,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栾建军,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汉津路**。
法定代表人:宋喜才,总经理。
被告:衡水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谈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谭会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栾建军、襄阳恒发建筑有限公司、衡水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去世,原告法定继承人郑迎双、方万勤、方冀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迎双、方万勤、方冀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东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费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