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

2011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011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科技创业园铭星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建阳科技创业园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余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