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8085号
原告江苏华夏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445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夏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江苏华夏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准许原告江苏华夏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江苏华夏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冰青
审 判 员 杨 潇
审 判 员 逯 遥
法 官 助 理 梁 晨
书 记 员 张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