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知民终195号
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桑德艾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筝
审判员 赵玉香
审判员 梁培栋
法官助理郑峥
书记员彭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