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009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臧文刚
审 判 员 于佳虹
法官助理 史淑彦
书 记 员 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