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014号之一
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舜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 山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刘方辉
法官助理  余晓彤 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