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44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正百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了(2021)苏0505民初44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正百通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7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案的所有查封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正百通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726元或查封、扣押的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耀华
法官助理 刘晓惠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