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288号
申请人:哥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男,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申请人:上海栗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26号5层。
法定代表人:陈炜。
申请人哥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2,129元的财产。当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公函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对其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栗海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2,129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栗海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
案件申请费2,6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莲
书 记 员 朱炜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