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431号
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波,该公司财务总监。
被告:南丰县中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大道4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丰县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丰县中医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耀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德强
书 记 员 张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