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3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陆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夏。
被执行人:***百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镇塞上翡翠城109国道商住12幢2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俊智。
申请执行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百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4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97.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以184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6元,保全费19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54元,由被告***百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4551.4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281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1年9月2日、11月2日、2022年2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0049.2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818元后,执行到位27231.2元。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除以上财产信息之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2021年9月2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其工商注册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9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2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行使悬赏执行、申请临控、申请破产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27231.2元及执行费2818元,尚有执行款167320.2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