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8268号之一
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路**。
法定代表人:张夏。
被申请人:**,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被申请人:杨云,女,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被申请人:***,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被申请人:陕西恒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团结西路**上海裕都苑(莲湖中央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云、***、陕西恒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云、***、陕西恒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1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云、***、陕西恒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13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