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641号
申请人:苏波,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房丽娟,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人:石德芝,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李晓霞,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青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夏,总经理。
申请人苏波、***、房丽娟、石德芝、李晓霞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苏州浒墅关支行账号为5196××××004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0万元。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波、***、房丽娟、石德芝、李晓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歌拉瑞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苏州浒墅关支行账号为5196××××004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0万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苏波、***、房丽娟、石德芝、李晓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苏乐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书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