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昆明科技创新园******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中恒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0111民初20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虽然约定施工条款,但是施工等项目只是辅助性工作,主要履行目的仍然是买卖,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主要被告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不在官渡区;本案主要合同履行地在昆明市盘龙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南中恒电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甲方即*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代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