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民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丰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数码广场西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丰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承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