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23执29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883631059,住所地宝应县(数码广场南)。
法定代表人:徐连祥。
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141054176K,地址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陈锦山。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0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执行费315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执291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栋栋
书 记 员 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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