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杉置业(江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执1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西安丰镇水晶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徐连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鸿杉置业(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香山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夏民忠。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杉置业(江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解除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鸿杉置业(江阴)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总承包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二、鸿杉置业(江阴)有限公司应返还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处于评估程序中为由,于2022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蒋磊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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