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3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23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32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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