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

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622民初347号
原告: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靖宇县鼎元煤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4元,由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