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

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新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602财保133号

申请人: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4047659XR。

法定代表人:李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022119293。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白山市新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149TT21L。

法定代表人:杨威,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新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50万元,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股份公司为申请人白山市筑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07xxxxxx2账户内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新貌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