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华禹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904民初243-1号
申请人: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沟子沿路**(全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巴书恒,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阜新华禹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华禹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新华禹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783.8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保全。申请人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59783.84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20.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冻结阜新华禹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783.84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本院向协助执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19元,由申请人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冉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