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都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3478号之一
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鹏,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郭敬敏。
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6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寒
书 记 员 高静雯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