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3462号之一
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沟子沿路131-1号(全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11137222。
法定代表人:刘文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鹏,系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睿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B座18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815WR8T。
法定代表人:郭敬敏。
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睿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99元、保全费2820元,均由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巧姝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戴睿琦
书 记 员 张 硕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