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3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帝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信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1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帝信公司虽与湖南诺易科技公司签订了《**高速*****隧道项目购销合同》,但案涉货物涉及到与第三人签订的《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管理处**隧道综合管控与决策指挥平台试点项目协议》,故应结合帝信公司与诺易公司之间《帝信科技渠道合作协议书》及双方共同开发湖南市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对于帝信公司主张的货款问题,应在查清双方的法律关系后根据双方过错,若无过错则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13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姣 审 判 员 曾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天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