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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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9005民初1170号
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乌鸡塘上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5号名门广场北区A座21层2105房。
法定代表人:刘意,董事长。
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3,581,001.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9月2日起,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被告实际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为1,912,526.0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云梯壹号二期(1-8#、1-9#、1-10#、1-11#、地下车库)”(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在合同中对所购混凝土的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与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均做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付款方式:自供应之日起,按月办理结算及对账。每月五日之前办理上月结算及对账并支付上月总供应砼款的80%,以此类推。主体封顶前支付总供应砼款的90%,剩余10%砼款主体封顶之日算起两个月付清。同时还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逾期未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按未付清款项金额计算向乙方支付每日3‰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需求自2019年4月19日起开始为被告涉案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直到2021年1月30日供货完成,期间双方分16次进行结算,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每期款项,被告总共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7,081,001.95元,但被告累计付款13,500,000元,尚欠货款3,581,001.95元至今未予支付。根据双方的结算、对账及付款,被告存在逾期付款情况,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除支付上述拖欠货款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约定甲方按未付清款项金额计算向乙方支付每日3‰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主动降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此标准暂计算至起诉前的2022年3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达到1,912,526.01元(具体见附件计算明细)。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2月1日前的货款及利息共计4,000,000元(原告收款账号户名为:海南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平安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放弃其他利息;
二、如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581,001.95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912,526.01元,以3,581,001.9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对(2022)琼9005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海南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号:×××)中5,470,000元予以解冻;
四、案件受理费50,254.7元减半收取25,127.35元及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文昌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德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巩英超
书记员陈日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