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二初字第18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海南江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江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