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7执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91年1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执行人:井陉矿区建安工程维修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中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9BADW72。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本院在执行***与井陉矿区建安工程维修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冀0107执1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