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7民初112号
原告:井陉矿区建安工程维修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中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9BADW72。
经营者:***,女,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
被告:河北燕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矿市南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A03RG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井陉矿区建安工程维修中心与被告河北燕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井陉矿区建安工程维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8元,减半收取计1224元,由原告井陉矿区建安工程维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