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都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南仓街**楼****。
法定代表人:梁玮讷。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14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竟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都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231116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