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208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1626604X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竞路**。
法定代表人:董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首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水杯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3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9280.3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罗方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