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志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志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31371号
原告:青海志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剑,执行董事。
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成暐。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余云峰。
原告青海志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青海志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志信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