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523民初5496号
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中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90682710Q。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鹏,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广饶县华瑞·荷塘月色小区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0603836P。
法定代表人:张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鹏、被告华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瑞公司向华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价款2007605.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04月30日起每天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华瑞向华达支付质量保证金191121.8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华瑞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当事人于2018年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达公司为华瑞公司在广饶县潍高路以南、民安路以西的华瑞·观唐二期门窗工程项目加工制作安装门窗等。合同签订后,华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经双方确认由山东迅捷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审定该工程造价为6370726.92元,按照合同的约定,华瑞公司应付华达公司工程款的97%即6179605.11元,然而华瑞公司仅支付4172000元,余款2007605.11元至今未付。华达公司多次错要欠款,华瑞公司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华达公司基于后履行抗辩权向华瑞公司主张质量保证金191121.8元。为维护华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其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华达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及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拟证明2018年华达公司与华瑞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及有关合同的约定。
2.华瑞·观唐二期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报告》一份,拟证明山东迅捷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3日出具本案所涉工程的最终结算值为6370726.92元。
3.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四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一份,拟证明华瑞公司向华达公司共付款4100000元;按照付款日期可以证明,华瑞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付款。
4.照片九张,拟证明该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9年04月30日,结合工程结算报告,能够证明华瑞公司所建设的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使用。
华瑞公司辩称,1.双方确实存在过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2.华达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实属违约,实际工程日期长达五个月,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450000元;3.按照合同的约定,华达公司应当开具增值税票据,华瑞公司付款97%,但华达公司至今未按照约定开具增值税票据,其要求支付97%的款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4.华达公司现在要求华瑞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华瑞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辩驳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华瑞观唐二期工程门窗进场施工计划》一份,拟证明华达公司承诺在2019年01月15日前全部完工,其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完工,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其逾期一天应当扣除3000元。
2.完工时间统计表一份,拟证明华达公司向华瑞公司提交的完工时间表,部分工程在2019年05月05日完成。
3.照片复印件两份,拟证明2019年05月份华达公司仍在该工地施工。
4.微信截图两份,拟证明华达公司在2019年05月份仍在施工。
庭审中,华瑞公司对华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双方以下无争议的事实:2018年华达公司与华瑞公司就华瑞公司华瑞·观唐二期工程中的门窗工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2018QD-42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华瑞·观唐二期门窗工程;工程地点为广饶县潍高路以南、民安路以西;承包范围为华瑞·观唐二期11#-13#楼、15#-23#楼、25#-31#楼(低层住宅105户)及32#楼、33#楼商业部分的门窗制作安装;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工期为满足总发包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工程价款最终按照验收合格的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签署生效十日内,华瑞公司支付工程定金600000元;华达公司加工完成的门窗全部发至工地1/2时,华瑞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金额的50%;华达公司加工完成的门窗全部发至工地时,华瑞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金额的70%;华达公司将门窗全部安装完毕,华瑞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提供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以上付款各节点,华瑞公司根据华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票据付款;合同结算总价的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保修期满后按照约定无息返还保证金;因门窗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制作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更换,由于修理或返工、更换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天按照3000元支付违约金。2019年07月23日,山东迅捷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工程出具评审报告,该工程的审定值为6370726.92元。2018年06月至2019年11月华瑞公司先后五次支付华达公司工程款共计4100000元,以后双方协议用酒抵工程款72000元。华达公司向华瑞公司开具票额共计4672000元的五份增值税票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案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2.华达公司的工期是否违约,是否按每天3000元承担违约金;3.华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自2019年0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是否合理;4.华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关于涉案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华达公司主张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2019年05月01日,华瑞公司主张该时间为2019年06月01日。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其双方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但华达公司提交了其证据4予以证实工程的竣工时间。但华瑞公司对华达公司提交的证据4有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华达公司提交的照片系华瑞公司开发的华瑞·观唐二期工程楼房上的标牌,是真实的,能够反映出该楼房的开工、竣工日期,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该证据能够证实上述工程在2019年04月30日竣工。
第二、关于华达公司的工期是否违约,是否按每天3000元承担违约金问题的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瑞公司抗辩华达公司实施工程的时间长达五个月之久,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从其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450000元。
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工期,仅是约定满足总承包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华瑞公司无证据证实华达公司的施工日期没有满足总承包方的工程进度计划,所以其主张工期过长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双方约定了工程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即逾期一天支付3000元。但该条款约定的条件是如门窗质量不合格,因修理、返工或者更换造成逾期交付时,才使用该违约条款。华瑞公司无证据证实华达公司因门窗质量问题造成逾期交工。综上,华瑞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华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自2019年0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是否合理问题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提供全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的约定,华瑞支付到结算工程款97%的前提条件是: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成;2.华达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票据。本案所涉工程的结算值于2019年07月23日由山东迅捷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华达公司亦未向华瑞公司提交全额增值税票据。另外,庭审中华达公司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开出增值税票据的具体时间。综上,华达公司主张华瑞公司逾期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华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的认定
按照华达公司的陈述,其施工的项目于2019年05月01日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两年。该工程尚在质量保证期内,华达公司无权要求华瑞公司偿付质量保证金。华达公司以华瑞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使后抗辩权要求华瑞公司提前偿付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金是否返还的问题上,华达公司是先履行门窗在质保期内合格,华瑞公司是在门窗质量合格质保期满条件下后履行付款义务,所以在质保金的问题上华达公司不享有后抗辩权。综上,华达公司要求华瑞公司提前偿付质量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开具面额为1698726.92元的增值税票据交付给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票据后十日内支付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2007605.11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90元,减半收取12195元,由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1061元,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1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万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卫萍
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