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12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2020年7月6日,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宗明
审 判 员 童金凤
人民陪审员 周玉花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