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6445号
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飞,总经理。
被告:山东***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龙山/div>
法定代表人:曹其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120元,均由原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连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安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