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3548号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1号(F5-F9)、(F11-F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920783XT。
法定代表人:谢少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中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90682710Q。
法定代表人:赵飞。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育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健仪
书 记 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