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93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告:**1,女,201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原告**一致。
原告:**2,女,201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法定代理人:**,身份与原告**一致。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坤,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飞,总经理。
原告**、**1、**2与被告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的(2021)鲁0724民初191号山东华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1、**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系因不服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案字[2020]第482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上述两案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724民初19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徐志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小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