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2664号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1F-C1。
法定代表人:朱旭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琦,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民,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思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代书记员 蒋书砚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