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5民初2664号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1F-C1。

法定代表人:朱旭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琦,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民,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元谷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颜思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玲玲

代书记员 蒋书砚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